夜宿公園可罰 從未罰
2012年5月4日 上午4:24.
〔自由時報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台北市社會局正研擬訂定「台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對此,台北市議員林晉章主張遊民夜宿公園有法可罰,依「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可處以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事實上,台北市公園處都以「勸導」為原則,從未開罰過。
林晉章表示,市府三月底完成遊民輔導自治條例草案,其中提到單純露宿街頭遊民,北市以不干預為原則,必要時給予適當行政協助,但對夜宿公園遊民卻未提及該如何處理,應曉薇議員也提到這草案對睡在公園的遊民等於無解。
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款明訂公園內不得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第十七條也明訂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林晉章認為,遊民幾乎都夜宿公園,既然有法規定公園不得夜宿,遊民輔導自治條例對遊民夜宿公園當然可以依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來處理。